晋州市人民政府
 
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3】143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晋州信息公开
【字体: 】    打印
当事人:晋州市大刘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等322户公司(企业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3MA0G4BPQ5Q等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桃园镇周头村村东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甜甜等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石家庄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23〕-140号)要求,本局共清理出连续2年未报送年报的公司322户(即当事人),当事人涉嫌存在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本局于2023年7月25日在晋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提示当事人履行年报义务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2023年7月25日至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按企业登记经营住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联系且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7月25日我局向晋州市税务局发送《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合作社工作协查函》,核实企业税务情况,2023年8月8日税务局回函称,在晋州市税务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均未查询到当事人的纳税记录。
现已查明,当事人2021、2022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且在本局发布《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提示其履行年报义务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未进行年报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于当事人联系,且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提取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从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提取的当事人年报信息,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3.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晋州市政府网站发布的《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的公告》公告截图,截至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报送年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证明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报送年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的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和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当事人且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晋州市税务局反馈的关于322户当事人的纳税核查情况统计表,证明当事人在晋州市税务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均未查询到纳税记录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在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核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且通过企业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2023年9月19日,我局依法在晋州市政府网站公告送达《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3第19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通过本局执法人员在登记场所实地核实,当事人属无地址找不到企业,故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将本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