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2024]2号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晋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目标及措施
(一)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集约高效的原则。
水利局牵头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节约用水投入,完善节约用水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住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科工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配合水利局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措施。
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融媒体中心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三、计划用水
(一)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局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二)水利局应当根据用水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公共供水单位依据节水管理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向其用水户下达用水计划,并定期将用水户用水计划的考核、调整情况上报节水管理部门备案。
(三)水利局按照省规定的计划用水指标下达期限,将计划用水指标分解下达到纳税人,并于下达期限之日起20日内将计划用水指标核定情况汇总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水利局核定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四)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利局做好计划用水单位管理工作,向水利局提供企业供水情况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用水情况。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逐步将用水管控平台与水利局管理平台对接。
(五)计划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水利局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地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计划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向水利局报送用水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七)水利局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动态监测,对实际用水量达到计划用水量90%的用水户要及时进行警示;对实际用水量超出年计划用水量的用水户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将超计划名单移交税务主管部门,并督促、指导超计划水量30%及以上的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并做好备案。
(八)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建制镇推行阶梯水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九)用水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其实施节水改造。按照《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时,未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要求的,由水利局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年度用水计划的,未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按照《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水利局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四、节约用水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农艺节水、工程节水,因地制宜推广节水技术措施;推动实施规模畜禽养殖场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型养殖方式,采用节水型技术和工艺。严格限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三)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以及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四)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降低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漏损率的,漏损水量不得计入供水企业合理损耗水量。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绿色建筑,推动建筑节约用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树立生态节水理念,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城市绿化不得利用地下水。禁止使用地下水建造人造水景观。
(六)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宾馆、文化场馆、车站等公共机构和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产品,配备完善的取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用水管理。
(七)洗浴、洗车、洗涤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配备完善的节水和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八)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社区公共用水场所节水器具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推动城乡居民家庭节水,鼓励养成节水型生活方式,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创建绿色节水家庭。
五、非常规水源利用
(一)支持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和节水产品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鼓励利用雨水、微咸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
(二)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高耗水行业以及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再生水。未充分利用的,应当相应核减其取水许可量。
市政用水、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
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三)用水单位使用再生水的,由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
(四)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筑面积达到规定规模的宾馆、办公楼、住宅小区、学校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坑塘等蓄水工程,实施雨洪水拦蓄,增加有效供水水源。
六、监督检查
(一)水利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水利局应当加强对取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违反本办法的要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