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义务教育补助贫困生生活费工作的通知
晋州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义务教育
补助贫困生生活费工作的通知
一、资助对象
非寄宿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制在校学生。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
1.非寄宿制学校: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25元,分学期发放。
2.资助方式:补助资金由学校报账支取,银行卡发放。
三、实施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同时向学校提交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学校评审小组于每年9月30日前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资助名单于10月30日前上报教育局资助小组审核。
3.教育局确定资助名单后,学校对确定的结果进行二次公示,汇总后打印出《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领取表》(附件2),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学校凭该表到教育局报账,履行财务手续。
4.学校按学生学籍,及时将学生资助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走读和送教上门学生资助情况要录入非寄宿学校栏中,同时要《义务教育资助档案资料明细表》(附件3)要求建立资助档案,详细记录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学生评审情况、公示情况、受资助人数、名单、数额以及当事人签收、银行代发回执等情况,以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
晋州市教育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