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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日期:2025-12-01    发布者:住建局

第一章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以下简称《纲要》)为主线,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的规范,设岗、定责、明权,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三)重视程序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制度并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运行流程。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违法必究原则

凡行使职权,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完善政府管理机制相结合。构建“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行为程序—落实岗位责任—组织考核评价—实施责任追究”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保障

1、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局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

2、各执法机构的一把手具体负责本处、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推行工作。

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各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搞好组织协调。

4、加强法制、人事、监察机构的协调联动,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的实际问题。

   

  • 行政执法责任依据

 

一、市政和建筑市场监管科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订

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大200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修订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141025日起施行2021年3月30日修正

5.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9日修正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订);

7.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2000年7月30日起施行2021年9月29日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改,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修改,2021年9月1日施行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订)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

15.特殊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2009年1月24日修订,2009年5月1日施行)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施行,2014年7月29日修订)

1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6月1日施行)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施行,2015年1月22日修正)

1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施行)

20.工程造价合同单位管理办法(2001年1月25日)

2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月1日施行,2024年3月28日修订)

2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2月1日施行,2010年11月30日修正)

23.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4.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2年4月30日)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2021年4月29日修正)

2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9年1月2日)

27.石家庄房屋安全管理办法(1992年5月17日施行,2003年5月8日修正)

二、房地产监管科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施行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5年1月1日施行,2004年7月20日

3.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7月23日

4.河北城镇住房保障办法(2011年8月1日施行,2022年1月9日修正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6.石家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日施行)

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6日修正)

三、城乡建设物业监管股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 年3月19日修订)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主体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机构(3个)

市政和建筑市场监管科

房地产监管科

城乡建设物业监管股

 

第四章 行政执法机构岗位职责

 

    一、房地产监管股。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区老旧小区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住宅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工作;负责监督全市房屋征收、补偿和相关行政工作;负责指导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等相关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区保障房配建、分配、维护管理及专项资金监督使用等工作;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政和建筑市场监管股。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府安排的市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督导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墙体改革、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人防设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防汛、城市污水处理和支油、支铁建设等监管工作;负责实施城区市政公用设施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粪便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乡建设物业监管股。负责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行业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发布工作;负责县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工作;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城区危房鉴定工作;负责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相关监管工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 行政执法岗位规程

 

行政许可

⑴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⑵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⑷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⑸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行政处罚

⑴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⑵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⑷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⑸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使依法行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职能、职权,保证住房建设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履行许可、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必须公开,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执法的条件、程序、工作时限必须公开;

(三)涉及收费的行政执法,其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必须公开;

(四)行政执法的违示责任、监督渠道必须公开;

(五)行政执法的结果必须公开;

(六)行政执法的岗位职责、岗位责任人、工作联系电话必须公开;

(七)接受监督举报的渠道、方式(包括举报电话传真、机关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