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医疗保障局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03 发布者:医疗保障局
近期,晋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进行处罚,公示如下:
1.晋州市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晋医保罚决〔2026〕002号),处罚款9361.48元。
2.晋州康华医院存在急诊监护费同时收取床位诊察护理等费用涉嫌重复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晋医保罚决〔2026〕003号),处罚款685.97元。
3.晋州百姓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晋医保罚决〔2026〕004号),处罚款150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