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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6-02    发布者:医疗保障局

近期,晋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进行处罚,公示如下:

1.晋州市桃园中心卫生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晋医保罚决2026011,处罚款11519.26元。

2.晋州市东里庄中心卫生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晋医保罚决2026012,处罚款14957.83元。

3.晋州市周家庄乡卫生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晋医保罚决2026008,处罚款1605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