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告公示
关于晋州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04 发布者:晋州信息公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晋州市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晋州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晋州市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晋州市烈士陵园位于晋州市东胜街49号,保护级别市级,占地面积5355.75平方米。陵园内有烈士纪念馆一座,汉白玉革命烈士纪念碑一座,烈士碑18座,另外有杨岭梅烈士雕像和陈华国烈士雕像各一座等。
二、晋州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晋州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为:烈士陵园西至东胜街,南至经贸小区,东至双拥公园,北至文明路。
三、晋州市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晋州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 晋州市烈士陵园
四、划定范围内保护管理权责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不得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