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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晋州市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10 10:37 来源:晋州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为做好我市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中央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冀农财发〔2024〕3号)和《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提前下达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5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晋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引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
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250万元,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绩效任务面积3.2万亩。
通过项目实施,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把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始终把引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解决小农户规模化生产难题,着力促进小农户与市场有机衔接。
(二)以支持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适度规模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三)把提升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量和效益作为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的目标,突出支持粮食生产托管服务,引导经营主体调整种植结构,着力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二、项目实施内容
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中央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做到坚守“八条底限”、做到“五个必须”、协调好“两个关系”,切实推动项目实施规范化。
(一)确定实施区域和支持产品、环节
1.补助作物
玉米、小麦。
2.补助环节
实施玉米机械化收获、秸秆还田、旋耕整地托管服务。提高作业效率,减少劳动力消耗,减轻劳动强度、降低作业成本,促进玉米生产全程托管快速发展,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
3.补助对象及补助形式
项目实施受益主体主要是小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小农户为主,服务小农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小农户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后以托管方式直接经营或者统一委托给其他服务组织托管经营的,可视为服务对象是小农户。面向小农户的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小农户的比例不得少于50%,防止政策垒大户,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面积不得超过500亩。
项目资金直接补贴给社会化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少收取农户费用,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按照服务小农户的标准的90%执行。
4.补助标准
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各生产环节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我市计划补助额度明细:
(1)旋耕(两遍),市场服务价格为60元/亩,补贴比率21.4%,补贴12.8元/亩,补贴面积29494亩×12.8元,合计377523元。
(2)玉米秸秆粉碎还田(两遍),市场服务价格为65元/亩,补贴比率26%,补贴16.9元/亩,补贴面积29494亩×16.9元,合计498448元。
(3)玉米机械化收获,市场服务价格为110元/亩,补贴比率26.5%,补贴29元/亩,补贴面积56001亩×29元,合计1624029元。
补助资金共计250万元。
项目通过招标后如有结余资金仍用于对农户的社会化服务补助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天气原因及土壤墒情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作业环节面积。
5.补助区域
2024年计划安排小樵镇、晋州镇、马于镇、槐树镇、东卓宿镇等乡镇5.6万亩耕地为实施区域。项目涉及乡镇要优先安排粮食种植集中连片、农民群众热情参与、村委会对实施项目积极性高的村,实行整村、整片作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作业进展情况、群众需求意愿、服务条件许可等因素,可在相邻村、镇及全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合作社或服务组织之间中调整。
6.时间任务节点安排
(1)制定方案:2024年2-3月,成立晋州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确定服务组织:2024年4-9月,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服务组织。完成招标后,要将中标服务组织名单和举报电话在公众网站公示。中标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与标的所在乡镇对接,并分别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服务的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内容。
(3)具体实施时间:2024年9月—10月,完成社会化服务项目所有任务目标。
(4)检查核实: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核实验收。
(5)资金兑付: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对实施社会化服务项目主体兑付补助资金。
(6)项目总结: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总结。
(二)制定标准
1.实施主体的选定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围绕粮食生产,从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企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主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1)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且已经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没有注册登记,或者虽已办理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不在范围内。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服务人员、专业农业机械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能力。所有作业机械必须安装与应用监测设备,记录作业数据和轨迹,接受信息化智能监管。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好评。
(4)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作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注册登记,纳入平台管理。
    (5)项目资金不得由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省供销社现代农业服务公司、基层供销社及其控股服务组织等承担。
2.托管服务标准
玉米机械化收获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玉米收获机作业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355--2007。
秸秆粉碎还田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秸秆粉碎还田机作业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500--2015。
旋耕整地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作业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499-2013。
(三)优选服务组织
1.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方式选定服务组织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服务能力与服务要求相适应原则。参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化组织原则上应当拥有与服务内容和要求相适应的机具、人力、管理和技术力量,并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能力合理划分服务区域,做到方便群众需要与方便作业统筹。
3.绩效评价原则。对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把项目完成好、群众满意度高、带动作用强的服务组织,列入县级涉农实施项目库;工作落后、群众满意度低的服务组织,三年内不能参与涉农项目。
(四)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监管和指导,推动项目实施规范化。通过公开招标在全市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组织承担项目实施,制定相关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内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作业服务对象等工作。在项目各阶段时间节点,对服务组织本阶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服务质量,指导做好各项服务资料的填写,保证项目如期顺利完成。
(五)检查验收
1.村级作业核实
社会化服务项目每项服务作业完成后,依据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面积结合村委会与第三方质检检验确认的作业数量和质量,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服务组织法人代表、接受服务的经营主体代表、质检员三方签字(对经营主体是小农户的,可经小农户同意后,由村委会负责人、村民代表等代签),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村委会对服务组织作业单进行审核确认,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审核确认表》,将确认表(后附作业单)在村级公示栏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村为单位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后),加盖村委会公章,经乡镇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局,作为县级验收核查和结算的依据。
2.县级审核验收
第三方质检公司对乡镇上报的服务面积进行质检验收核查,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的特点,强化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验收核查确认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兑付补助资金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局出具《农业社会化服务补贴资金兑付结算单》(附后),向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农业农村局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和考核评价,科学评价服务的内容、效果、以及资金兑付等,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市政府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和乡镇等部门,确保项目落实和取得实效。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督促指导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质量监督小组,扎实做好巡回督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0311-84321051,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农业农村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三)加强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和价格监管。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落实工作经费
晋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9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