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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117号
发布日期:2025-02-15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周)行罚决字〔2025〕0117号
违法行为人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智xx因与梁xx存在感情纠纷,智xx驾驶一辆黑色吉利SUV汽车到晋州市xxxx公司找梁xx谈事,后智xx在晋州市xxxx公司门卫赵xx不开门的情况下,驾车撞向公司大门,公司大门被撞飞后撞到门卫赵xx致使门卫赵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赵xx骨折诊断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智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