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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160号
发布日期:2025-04-16 发布者:公安局
晋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公(总)行罚决字〔2025〕0160号
违法行为人彭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27日21时许,违法嫌疑人彭xx驾驶车牌号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到晋州市总十庄镇总十庄村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将彭xx带至晋州市人民医院采取静脉抽血测试,彭xx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4mg/100ml。2025年1月24日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彭xx的讯问笔录、查获经过、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测酒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户籍、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晋州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晋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