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2025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
公 告
发布日期:2026-01-08 发布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晋州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1.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2.凡2025年12月31日(含)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电子版2025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向属地管辖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3.经营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可以在“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左下角“网上大厅”中点击“年报入口”,即可直接进入登录页面;也可以在“石家庄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下方“微服务”中点击“企业年报”“个体年报”,即可直接进入登录页面;还可以扫描“石家庄市场监管码”,点击“年报入口”进入年报界面,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4.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业务的咨询电话:
信用监督管理股 0311-84337879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0311-84322940
总十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0311-84301262
东卓宿市场监督管理所 0311-84360005
小樵市场监督管理所 0311-84402888
东里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0311-84440055
槐树市场监督管理所 0311-84430062
东翼市场监督管理所 0311-84313582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