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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日期:2022-04-27    发布者:人社局

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建设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法治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的在于强化执法人员严肃执法意识,明确行政执法职权和义务,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及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领域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类型包括: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
    第六条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以局年度权责清单为准。
    第七条 局设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股。
    第八条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二)审查批准依法行政工作重大活动。
    (三)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股室、单位依法行政工作;
    (二)对各股室、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对局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五)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局长为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其行政执法责任为:
    (一)对本局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负总责;
    (二)审查签发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局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组织召开或委托分管相关业务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各分管局长为分管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的责任人,其行政执法责任为:
    (一)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审查分管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分管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局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批;
    (四)组织实施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三条 股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各股室、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其行政执法责任为:
    (一)全面负责本股室、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起草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本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四)组织实施本股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局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五)将本股室、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岗位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四条 各岗位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其行政执法责任为:
    (一)依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二)办理或组织办理本股室、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一)直接责任
    1.独立行使执法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2.未经法定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实施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
    3.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
    4.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造成执法过错的;
    5.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间接责任
    1.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批准人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2.承办人提出错误拟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各自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三)领导责任
    1.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主管责任。
    2.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执法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3.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由主持讨论的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其他负责人和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具体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股室、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织密筑牢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执法责任人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全面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努力践行执法为民宗旨。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局年度法治工作计划,用市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指导工作和规范执法行为。
    第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议考核,可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由局法规股会同人事股结合事业人员年度考核对各股室、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在评议考核中,被追究错案责任的股室、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个人不得评为优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效果;
    (二)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执法举措、执法文书、执法案卷等的规范程度;
    (四)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勤政和廉政情况;
    (五)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投诉;
    (六)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二十一条 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