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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晋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6-01-15    发布者:应急管理局

晋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全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晋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主要是滹沱河)、沥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等引发的堤防决口、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应急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实施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市、乡镇、村三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成,负责本市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结构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本市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和住建的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主任、市政府办分管应急管理、水利和城管的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人武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晋州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州市分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1.2市防指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拟定本市防汛抗旱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主要行洪通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乡镇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市防汛办的主要职责
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按照上级市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指安排部署,及时掌握全市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程情况和灾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演练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指导、督促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指导、监督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发生险情时,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工作;督促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督促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处置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督察;完成上级市防指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内洪灾旱灾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乡镇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公布灾情,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指导协调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水旱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定防汛抗旱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及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协调、指导洪水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督促、指导沿河乡镇做好河道范围内清障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物资配备,按照市防指要求负责统筹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组织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对河道、闸坝等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预报发生洪水或突发险情、旱情时,市水利局组织水旱灾害防御会商,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派员参加。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时段的提示提醒;协调有关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做好灾情和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发生灾情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提出处置意见;积极指导涉事部门及时澄清谣言,防止有害信息扩散蔓延,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积极争取防灾减灾中央、省、市各级预算投资安排用于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建设;组织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晋州市市场价格监测和管理;负责收储、轮换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调拨计划调拨救灾物资,协调猪肉、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直属公共人防工程的防汛工作;负责直属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疏散直属人防设施内的人员、物资,组织人员加强雨中巡查,出现险情及时组织抢险。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师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适时组织返校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涉及我市应急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的生产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各通信企业做好公共通信设施防洪和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晋州市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晋州市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维护抗洪抢险行动现场的秩序;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水毁工程、抢险队伍、物资设备所需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下达市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地震等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联合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导城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城区防汛工作;负责晋总立交桥、马于立交桥排水防汛工作和城区排涝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危陋房屋的普查治理和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和防汛指导。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公路设施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施工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安全和畅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储备物资支援。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公益宣传;指导晋州市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向旅游景区发布灾害天气及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配全市医疗卫生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负责医疗救援队伍业务训练、演练和调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晋州市市场价格行为,保持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张庄立交桥、赵位立交桥的排水防汛工作;加强对城区供气、供热等单位的行业防汛指导,组织供气、供热单位做好设施设备保护和抢修工作;负责城区分管公园倒伏树木、散落枝干、残枝落叶等及时清理工作,避免对排水设施和道路交通造成影响;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区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部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开展抢险救灾秩序维护及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人武部:负责根据市防指命令,组织、协调、指挥民兵队伍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组织协调驻石部队(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开展抢险救灾秩序维护及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组织修复被损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负责灾后所辖电力设施恢复重建,保障晋州市用电需求。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融媒体中心、报社等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本市防汛抗旱动态。
中国移动晋州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州市分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公司做好全市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维护抢修水毁通信设施,负责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接受市政府及市防指的指挥和分工。
2.2乡镇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镇长担任。
负责在汛期组织辖区各村开展本区域内水利工程的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上报市水利局;负责在防汛抗旱初期组织开展前期应对工作;负责具体落实防汛抗旱工作中相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在市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动员、人员紧急疏散、社会稳定、受灾群众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非建制功能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企事业单位也应成立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2.4应急工作组
市防指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视情况设立以下应急工作组(各小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市防指决定进行增减):
2.4.1综合协调组
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情况,向上级领导及有关单位、机构汇报,下达市防指防汛抢险命令;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和各地各部门工作动态;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统一发布灾情、抗灾信息;协调做好市领导赴灾害现场相关保障工作。
2.4.2监测调度组
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做好分析预测,负责水利等工程调度。
2.4.3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市人武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民兵、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指导编制应急抢险救援方案,协助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包括重大险情应急抢险救援、因洪涝导致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群众转移、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与参加抢险的驻石部队(武警部队)做好协调和保障工作。
2.4.4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防汛抢险所需资金和物资筹集、调运;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协调灾害现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
2.4.5交通运输组
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及相关乡镇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负责运送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设备和抢险救灾人员,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车辆,为防汛专用车辆行驶提供必要方便条件。
2.4.6治安保卫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受灾乡镇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秩序和做好晋州市社会治安工作;协调抢险救援力量、救援装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4.7通信保障组
组长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中国移动晋州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晋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晋州市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期间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和通信网络畅通工作。
2.4.8医疗防疫组
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指导晋州市饮用水源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2.4.9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协调做好灾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4.10专家指导组
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组派专家组协助指导现场抢险队伍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等险情灾情处理及抗旱工作;对接各工作组工作动态,跟踪险情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必要时提出险情处置方案,并汇总反馈工作组工作情况。
2.4.11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及相关乡镇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职责:负责市防指工作组及下派工作组、专家组等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做出评估,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办。
当预报可能出现大范围、高强度、可能致灾的恶劣天气或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利局要组织人员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40分钟内上报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上报市防指。
3.1.2河道工程信息
当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市水利局和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堤防、闸涵、泵站等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市防指。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泵站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
在主要河流(灌渠)水位出现重大险情时,或堤防、闸涵、泵站等建(构)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市水利局要在险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河道沿岸乡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组织人员与事发地乡镇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市防指接报后应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1.5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范围大、致灾严重的灾情应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核实上报,各种灾情应持续跟踪核实及时上报,为市防指组织开展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要掌握雨水情变化、各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乡镇供水情况,组织各乡镇及本部门技术人员加强旱情监测,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河道洪水预警
当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或出现洪水时,市水利局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防指和有关部门持续上报水位、流量等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市防指发布洪水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局的规范程序执行。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水利局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标准和洪水信息。
市水利局要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市水利局、滹沱河沿岸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河道沿岸河堤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3.2.2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3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等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4干旱灾害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对干旱灾害成因、特点等及时发出预警,因地制宜采取防范措施。
3.2.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通知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其中,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副指挥长(市防汛办主任)签署命令,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
4.1Ⅳ级应急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滹沱河出现应急突发情况,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2)上游水库开始行洪,预报可能达到警戒水位;
(3)一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4)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5)本市发生轻度干旱,或一个乡镇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6)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启动;
(7)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4.1.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办副主任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
(2)市水利局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适时引蓄利用雨水、洪水资源。
(3)市防汛办将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适时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4)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防汛办。
(5)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火车站、汽车站等地的滞留旅客疏散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视情况采取封路、封桥等交通管制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视情况采取在建工程停止施工措施,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电信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通信服务保障各项工作,市供电公司做好机闸、泵站等重点防汛设施及重点部位供电保障工作,市教育局组织做好学校、幼儿园应对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指导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城市内涝灾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启动城区防汛应急预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进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疏导。
4.2Ⅲ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滹沱河发生5至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滹沱河河段及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3)上游水库发生可能发生超警洪水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4)两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5)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
(6)本市发生中度干旱,两个乡镇、主城区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
(7)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启动;
(8)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
(2)市防指或市防汛办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确保安全。充分利用洪水灌溉、补水或冲淤、冲污,改善生态环境。
(4)市防指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受灾乡镇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程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准备。
(6)市防指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市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中层干部进驻市防指进行联合值守,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7)市防汛办视情利用报纸和晋州市融媒体中心、微博、微信等发布汛(旱)情通报。
(8)加强沟通及时掌握河流上游县(市、区)行洪排涝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及时组织避险转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市防指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防汛办。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滹沱河发生10至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滹沱河河段及堤防发生严重险情;
(3)滹沱河河道堤防发生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
(4)两个以上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5)市气象台发布(暴雨、干旱)红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6)主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7)一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
(2)市防指及时作出工作部署,督促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文广旅、交通运输等成员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进驻市防指进行联合值守,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3)视情况按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且分洪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时,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外市(县)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水利局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市防指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等有关单位做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提供保障。
(6)市防指视情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7)市防汛办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解放军、武警及消防救援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8)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程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9)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发改等部门按照市防指指令紧急调拨应急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市融媒体中心组织报社和融媒体中心等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11)市防指指导可能受上游影响受灾的有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根据预案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确保不落一人。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
4.4Ⅰ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滹沱河发生20至30年一遇大洪水;
(2)滹沱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
(3)全市发生洪涝灾害;
(4)本市发生特大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市防指汛期洪水调度指挥预案和经过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
(2)市防指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
(3)视情况按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市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指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外市(县)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水利局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市防指立即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6)市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程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7)市防指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8)市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驻石部队(武警部队)进行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9)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水利、发改等部门按照市防指指令紧急调拨应急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融媒体中心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11)市防指指导因上游行洪受灾的有关乡镇立即组织开展群众避险转移,确保将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雨水情发展势态,及时研判,并实地查看,确保万无一失,方可组织避险转移群众安全有序返回。
(12)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上级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防指。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河道洪水
当主要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水利局和沿河乡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由市防汛办协调消防救援大队和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周边群众、重点保护对象时,市水利局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
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指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沥涝灾害
当出现暴雨可能引发沥涝灾害时,各乡镇要加强对易发生内涝区域的巡查防守,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城市易发生积水区域的巡查防守,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受灾乡镇要科学调度排涝工程及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对易发生内涝的区域,应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3台风暴雨灾害
台风暴雨(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
市气象局对台风暴雨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市政府及市防指。
市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部分负责人应立即上岗,部署防御台风暴雨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暴雨行动情况。
市融媒体中心及时播发台风暴雨警报和市防指的防御部署。
4.5.4干旱灾害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个干旱等级,市防指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市防指立即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及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晋州市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市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市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立即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市防指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5.5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指要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必要的应急调水措施,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时间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市防指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市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市防汛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洪涝干旱灾害事件,可越级报告。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指挥和调度
进入汛期、旱期,各部门及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市水利局根据调度权限对相应水利、防洪工程进行调度;对由其他部门主管或省水利厅调度的水利、防洪工程,确需统筹时,由上级市水利局负责协调。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市政排水管网协调调度,加强排涝泵站、闸门等设施的运行管理,重点强化城市和沿307国道各地道桥排涝泵站的值班值守,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将影响到邻近市的水旱灾害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市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8抢险救灾
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市防指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处置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指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部队、武警及消防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市防指和各乡镇需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防指现场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有效安全的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市防指应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卫生健康局应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相关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点)。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市防指可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工作中。
4.11应急结束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按上级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洪涝干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响应。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决定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应急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应急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乡镇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指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相关受灾区域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市防指应按照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各乡镇及各村(社区)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需24小时值守。救援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市防汛办、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应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
5.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市水利局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市水利局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市防指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应急队伍保障
市政府加强市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市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市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办理调动手续。
市人武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调动民兵队伍作为突击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并负责在驻石部队(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时,与其救援队伍做好协调,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调动军队、武警参加抢险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灾情险情紧急时,市防指可提请市级政府向驻石军队、武警部队提出支援需求。
各乡镇要组织易受洪水、沥涝灾害威胁的村、社区建立兼职的防汛抗旱队伍,作为防汛抗旱的基础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5.4供电保障
市供电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5.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水旱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的业务指导,组织相关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治、防疫消毒、心理救援工作;根据人员伤亡的特点,负责调用专用药品和器材。
5.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灾区及周边交通管制,保证抗灾救灾队伍和物资装备顺利通行。
5.8物资保障
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物资。
市政根据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和本市抗洪抢险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干旱频繁发生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需要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5.9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需市财政增加防汛抗旱经费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协商,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在市财政预算中应安排资金,用于本市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0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承担防汛抗旱的义务。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上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市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市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善后工作
6.1受灾群众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市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原则上一般按原标准恢复,确有必要的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1)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2)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4)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5)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6)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市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40%。
(8)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0%~60%。
(9)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0)暴雨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总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40毫米以上;或者实况已出现上述情况之一,且降雨可能持续。
(11)暴雨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总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60毫米以上;或者实况已出现上述情况之一,且降雨可能持续。
(12)暴雨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总量达到15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80毫米以上;或者实况已出现上述情况之一,且降雨可能持续。
(13)暴雨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总量达到200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实况已出现上述情况之一,且降雨可能持续。
(14)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已经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降雨量达到200毫米以后,降雨实况每新增50毫米,对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更新一次。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评估,并视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组织编制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汛前报市防汛办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反应。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晋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晋州市生产安全领域各个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1.5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0人以上50人重伤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注:本文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晋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各主管行业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决定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与终止;负责检查、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负责所属行业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主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负责接收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报告,随时掌握和报告相关事故情况和动态;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本单位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专项经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按照市指挥部确定的范围,进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干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抢险、救助并组织侦察、保护现场及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必要时协助事发所属乡镇政府疏散周边群众;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参与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施工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负责事故现场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燃气、城镇供热等本单位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供热、供水等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局:在本单位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单位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队伍参与生产安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检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提出相应措施;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遇险人员的搜救、消防灭火、应急处置、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供电公司: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现场工作组分工参与配合应急相关工作,接受市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成员单位可做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2.4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2.5事故现场工作组
由分管行业副市长、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职能股室人员、专家队伍组成。受市指挥部指派,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6技术支持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2.7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命,一般由代表市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2.7.1现场指挥协调组
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组织做好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7.2险情控制施救组
市消防救援大队为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行业单位组成,负责现场遇险人员营救、险情控制、事故处置等应急工作。
医疗救护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任务。
2.7.3现场秩序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交通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对受影响区域交通管制和警戒,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疏散居民群众,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
2.7.4现场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为组长单位,市疾控中心、接收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掌握伤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2.7.5现场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2.7.6现场保障组
由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负责电力、通讯、经费、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以及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
2.7.7气象监测预报组
由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成员,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7.8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掌握本市重要危险源、重点危险区域分布情况,并对其组织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或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对重点企业安全风险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向企业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分级
预警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或接到企业上报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经对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2.2预警发布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讯的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预警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3.2.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2.4预警准备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本市、本行业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值班值守。
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收、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备勤。
对于自然灾害、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市有关主管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应当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5预警解除
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3应急值守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4专家咨询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负责本行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形式和书面形式上报上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管理局和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报告内容
4.2.1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2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3先期处置
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介入之前,事发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和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防范事态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涉及跨行政区的事故,市政府要立即通报相邻县(市)的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4.4分级响应
对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扩大响应(I级)和基本响应(II级):
4.4.1扩大响应(I级)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2基本响应(II级)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II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II级响应。市政府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事故信息。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市指挥部总指挥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向有关县(市)和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5响应程序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核实事故的准确性,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关建议,紧急情况直接建议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事故的性质、等级确定并符合启动条件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如下:
(1)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专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调集市内应急队伍、应急装备迅速到位;
(2)追踪现场事态信息,会商应急救援方案并根据现场反馈的事态及应急救援情况及时修订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3)根据现场反馈的信息,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初步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区域以及应急救援方案和行动注意事项、救援禁忌等;
(4)根据现场反馈的受伤害人员情况,研究人员搜救方案和抢险人员防护要求、救护方案;
(5)根据初步确定的事故影响范围、区域,研究人员疏散方案;
(6)根据事故区域及影响范围,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可能对区域内企事业、社区、重要设施、敏感设施的影响,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
(7)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进行应急响应;
(8)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相关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9)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4.6现场处置及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1建立工作区域
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4.6.2判定控制危险源
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4.6.3清理事故现场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6.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
市指挥部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6.5特殊险情的处理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7响应级别调整及指挥权移交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将指挥权向上级政府指挥部的移交工作。
移交要按照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内容详实、切合实际的原则,并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及后果、应急响应、处置的进展情况、应急响应级别扩大的原因、现场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应急的困难和建议等详细说明,并协助上级政府应急决策。
4.8社会动员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市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向上级市政府申请市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上级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要按规定经市指挥部核实、审批后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市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为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市指挥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事故,及时报上级政府新闻主管部门。
4.10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事故死亡、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现场得以控制;
(3)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4)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超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力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市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在进行应急处置、恢复重建需要社会救助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或单位进行捐赠。
5.3现场恢复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并认真检查组织实施。
5.4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及事故企业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与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研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5.6信息保全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救援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救援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单位和相关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6.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消防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其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石家庄市卫生行政部门支援。不断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其应对事故受伤害人员的救治能力。
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市各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4治安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公安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加强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5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证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7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各级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需24小时专人值守、保持电话随时畅通。电信部门须制定应急通信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保障应急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设施完好、畅通。
相关部门建立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为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
6.8科技支撑保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提高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指挥平台,提高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并发挥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研究开发作用。
6.9机制保障
6.9.1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市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6.9.2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应急联络员会议。
7.预案管理
7.1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市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2预案宣传、培训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3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4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应急响应流程图
 
 
晋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反应。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晋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晋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晋州市危化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衔接。
1.5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以下人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注:本文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内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决定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与终止;负责检查、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修订本应急预案及应急手册,并组织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负责接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报告,随时掌握和报告相关事故情况和动态;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组织带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本单位主管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安局:按照市指挥部确定的范围,进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保护现场及治安保卫等工作。必要时协助事发所属乡镇政府疏散周边群众;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中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在非城镇燃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事故现场供热、供水、城市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为事故现场建(构)筑物的破拆或排险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事故所需特种设备处置的技术支持。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专业意见、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遇险人员的搜救、危险化学品消防灭火、现场应急处置、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供电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部门按照现场工作组分工参与配合应急相关工作,接受市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成员单位可做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成立市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市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2.4.1现场指挥协调组
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组织做好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4.2险情控制施救组
市消防救援大队为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行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遇险人员营救、险情控制、事故处置等应急工作。
医疗救护专业队伍、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任务。
2.4.3现场秩序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交通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对受影响区域交通管制和警戒,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疏散居民群众,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
2.4.4现场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为组长单位,市疾控中心、接收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并掌握伤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2.4.5现场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2.4.6气象监测预报组
由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成员,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4.7现场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为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电力、通讯、经费、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以及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
2.4.8新闻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5专家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3.监测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应急管理局对本市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要风险点进行调查、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乡镇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系统,联网监控企业重大危险源,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信息平台系统有关数据的管理、更新和维护,为重大危险源监控监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服务。
3.2预警行动
3.2.1预警分类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是指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有关部门和企业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事故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3.2.3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2.4预警准备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本行业、各乡镇、开发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值班值守。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应急支持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收、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备勤。
3.2.5预警解除
经研判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3专家咨询
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市应急管理局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市政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统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同时报送上级市应急管理局。
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形式和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关单位及时、主动向市应急管理局和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资料,为市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1.1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2电话快报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2先期处置
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介入之前,事发乡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和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防范事态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涉及跨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市政府要立即通报相邻县(市)的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
4.3分级响应
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扩大响应(I级)和基本响应(II级):
4.3.1扩大响应(I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上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2基本响应(II级)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II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II级响应。市政府分管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市指挥部总指挥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3.3发生跨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经市政府批准,向有关县(市)和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向上级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4响应程序
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事故的准确性,核实后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通知应急支持部门及相关专家对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关建议,紧急情况直接建议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政府有关应急部门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如下:
(1)市应急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行业专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调集市内应急队伍、应急装备迅速到位;
(2)追踪现场事态信息,会商应急救援方案并根据现场反馈的事态及应急救援情况及时修订现场应急救援方案;
(3)根据现场反馈的信息,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初步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区域以及救援时的指挥方案和行动注意事项、救援禁忌等;
(4)根据现场反馈的受伤害人员情况,研究人员搜救方案和抢险人员防护要求、救护方案;
(5)根据初步确定的事故影响范围、区域,研究人员疏散方案;
(6)根据事故区域及影响范围,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可能对区域内企事业、社区、重要设施、敏感设施的影响,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
(7)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进行应急响应;
(8)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相关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9)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0)需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应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为应急决策和方案制定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4.5现场处置及措施
4.5.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处置要点
人员疏散。把所有可能受灾或有危险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紧急情况时,组织人员就近进入相对安全的掩蔽体或区域内,进行人体保护,躲避危险。
事故现场隔离。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波及范围(如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波及范围等)划定警戒区,并对事故现场周边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事故危险区、核心区应急抢险人员的调配应适度、合理,防止意外事件造成不必要的前沿人员伤亡。
保障支持力量要充足有力,保证前沿应急活动的随时需求。
4.5.2火灾爆炸事故处置原则
(1)统一指挥、进退有序的原则。
(2)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
(3)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
(4)清查隐患、不留死角的原则。
(5)救火人员穿戴正确的个体防护装备。
4.5.3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明确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受伤害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和搜救方案、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转移疏散路径;
(2)确定火灾爆炸发生位置、物质类别、类型、场所等信息;
(3)评估火灾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的规模和程度),预防事故蔓延、扩大;
(4)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
(5)火灾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6)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抢险救援时,应及时预先安排。
(7)对火灾爆炸场所周边的装置、设备、设施应持续进行冷却降温,宜在隔离、传输、放空等控制措施完成、救援力量准备完毕和灭火条件成熟后实施灭火。
(8)化工生产装置及储罐灭火时应首先采取工艺控制措施。采取关断相关阀门,调整生产方案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避免事故扩大。
(9)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易爆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用沙土覆盖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禁止对液态烃强行灭火。
(10)加强对泄漏出的危险化学品及洗消污水的控制,避免环境污染。
4.5.4泄漏事故处置原则
(1)设立警戒隔离区域。
(2)切断泄漏途径。
(3)防止水体污染。
(4)现场火源管控。
(5)谨慎用水。
(6)应急人员穿戴正确的个体防护装备。
4.5.5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泄漏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2)当泄漏物为有毒有害介质时,根据现场地形、风向及检测数据等设立现场隔离、警戒、交通管制区域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4)化工装置发生泄漏应及时采取停车、局部大循环、改走副线或降压堵漏等措施;厂内储存、使用及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应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5)明确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时预先安排。
(6)明确周围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次生灾害。
(7)确定泄漏应急救援所需的处置技术和专家。
(8)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采取相应的收容处置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9)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性及可燃性,应根据其理化特性有针对性地使用泡沫覆盖。
(10)当泄漏物为易燃、易爆介质时,首先要控制现场及扩散区的一切明火源、施行交通管制、使用防爆应急器材。
(11)遇湿易燃易爆物品、自燃物品等禁止使用水进行稀释。
4.5.6中毒窒息事故处置要点
(1)设立警戒隔离区域。根据现场地形、风向及有毒气体浓度等设置隔离区域。
(2)确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位置、有毒有害物质类别、受限空间情况等,确定有毒物质泄漏扩散范围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3)应急人员应佩戴正确的个人防护装备进行现场初期救治,立即将中毒窒息人员转移至上风向或侧风向空气无污染的区域进行紧急救治。
(4)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导致中毒窒息事故,按照泄漏事故处置要点进行处置。
4.6新闻报道与发布
发生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4.7.1应急行动暂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暂停或中止应急处置工作,再重新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确认符合救援条件时,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事故无法控制,威胁到救援人员安全;
(2)现场气象、救援力量、防护措施等条件不满足应急救援行动;
(3)事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且暂未制定有效救援方案;
(4)现场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不全;
(5)事故现场出现其他威胁到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
4.7.2应急行动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事故死亡、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现场得以控制;
(3)导致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已消除;
(4)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超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力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社会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要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5.3现场恢复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生产恢复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并认真检查组织实施。
5.4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及事故企业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信息保全
应急过程中、结束后的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搜集和保全。
5.6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市政府报上级市应急管理局。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6.2应急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3应急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消防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其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级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需24小时专人值守、保持电话随时畅通。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6.5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组织协调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2)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伤病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3)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乡镇、市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和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6)能源保障
市供电公司建立移动电源保障力量,为事故救援提供现场电力保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单位优先保障事故救援过程中市政供水、供气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督导市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置满足法规要求的消防用水系统。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4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附录
8.1应急响应流程图
晋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晋州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州市市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它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晋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晋防减救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晋防减救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晋州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晋防减救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2.1晋防减救委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上级市委、上级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展规划和指导乡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完成国家、省、市、晋防减救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晋防减救办职责
承担晋防减救委日常工作和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提出需要由晋防减救委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晋防减救委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晋防减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晋防减救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涉灾各部门承担自然灾害防治的主要责任,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定的制定,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负责本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完成晋防减救委及晋防减救办交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并在具体防灾减灾救灾中做好以下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承担晋防减救办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综合性政策及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牵头组织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及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拟定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场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配合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开展震情监视跟踪与分析研判;参与开展地震易发市房屋设施加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牵头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示范基地创建,参与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组织编制防震减灾专项规划;负责实施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市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救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市委网信办: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协助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看;协助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
市政府办(市外事股):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以及市内、国外、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宣传部做好国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动办)、市商务局: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争取防灾减灾中央、省、市各级预算投资安排用于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建设;负责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承担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规划和需要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程序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调出、运送等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利用人防通信资源和手段保障通信畅通畅联;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做好学校房屋设施加固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中小学、中专院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演练及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指导和协调工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及做好自救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开发和生产工作,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拟定相关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为防灾减灾救灾决策提供科技支撑;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
市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灾预算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使用,落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物资仓储管理经费,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市数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进行登记;按职责分工和建设程序,审批防灾减灾项目。
市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葬事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观测网规划;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森林防火的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与培训;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避灾避险演练,做好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治理风险防控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技术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负责实施地质、森林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的技术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涝水平;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等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气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协助开展兼作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等场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有关单位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有关要求;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县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和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编制本市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完善防洪抗旱水利工程体系;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当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施水旱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和防治工作;及时调拨救灾备荒种子等生产资料;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各种畜禽良种供应,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畜牧水产养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保障饮水的卫生安全;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卫生应急演练;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技术机构做好救灾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负责实施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开展灾区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协助救援机构做好处置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提供有关基础数据。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使受灾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市人武部:负责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进行灾后恢复重建、救灾秩序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市供电公司: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市供销社:负责其承担的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防灾救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市联通、移动、电信:负责组织应急救灾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恢复工作,协调调度应急救灾通讯设施,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负责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及有关信息的发布。
市农业农村局:协调有关单位将影响“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村受灾群众及时纳入防贫监测范围,予以关注监测,防止新的贫困发生。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现场救护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争取上级红十字会救灾款物的支持和协助组织有关援助事宜。
市相关保险单位:负责全市自然灾害保险工作,并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2.4专家委员会
晋防减救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涉灾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主要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救助提出意见。
3.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晋防减救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晋防减救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晋防减救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出现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情况时,晋防减救办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发布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并及时向晋防减救委领导、晋防减救委成员单位报告。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须立即统计受灾情况,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晋防减救办报告,晋防减救办对灾情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本市内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较多倒塌、农田较大面积受灾的较大突发自然灾害,受灾乡镇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晋防减救办报告。晋防减救办要在1个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应急管理局。
对于本市内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的重大以上突发自然灾害,受灾乡镇须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晋防减救办报告。晋防减救办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上报上级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晋防减救办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晋防减救办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晋防减救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委宣传部配合防灾委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晋防减救办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预警响应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上报晋防减救委,由晋防减救委决定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工作机制,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晋防减救委负责同志、晋防减救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及时会同相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晋防减救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响应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依次由晋防减救委主任、晋防减救委副主任、晋防减救办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在本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在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2)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4)晋防减救委针对本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晋防减救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晋防减救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I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市委、市政府向石家庄市政府、省政府提出支援请求,晋防减救委在上级政府防灾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救灾行动。
6.1.3响应行动
市委、市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晋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晋防减救委主任主持召开晋防减救委会商会,晋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负责同志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或由其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晋防减救办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情况。晋防减救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财物的发放。市发展和改革局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负责与参与救灾的驻石部队(武警部队)等做好协调和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联通、移动、电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协调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在晋防减救委的统一部署下,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的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财物;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晋防减救委、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晋防减救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晋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在本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在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1000间或3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2)发生严重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
(4)晋防减救委针对本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晋防减救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晋防减救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根据灾害灾情由市政府视情向石家庄市政府、省政府提出支援请求,晋防减救委在上级政府防灾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救灾行动。
6.2.3响应行动
晋防减救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晋防减救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灾区减灾救灾有关事项做出决定。
(2)晋防减救委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人员带队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核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晋防减救办与受灾乡镇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晋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晋防减救办通报一次救灾情况。晋防减救办每日9时前向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和晋防减救办报送综合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财物的发放。市发展和改革局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负责与参与救灾的驻石部队(武警部队)等做好协调和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在晋防减救委的统一部署下,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9)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晋防减救委、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晋防减救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晋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在本市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在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2)发生中度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5%以上。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或社会较为关注。
(4)晋防减救委针对本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晋防减救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晋防减救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报晋防减救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根据灾害灾情由市政府视情向石家庄市政府提出支援请求。
6.3.3响应行动
晋防减救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晋防减救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晋防减救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
(5)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晋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在本市内,发生一般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3人以上重伤;在乡镇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2)发生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以上。
(3)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晋防减救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报晋防减救委主任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晋防减救办统一组织领导开展救助行动。
6.4.3响应措施
晋防减救办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晋防减救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晋防减救办向受灾乡镇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3)晋防减救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根据需要,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
(5)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需要,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人员、民兵参加救灾,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晋防减救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启动条件调整
(1)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及灾害风险,市级有关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已经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相关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预案只履行响应程序,不再启动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晋防减救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1)自然灾害发生后,晋防减救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乡镇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市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乡镇政府的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市级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和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和慈善救助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晋防减救办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3)灾区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晋防减救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上级下拨和市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财政通过预备经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2物资保障
(1)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晋州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各乡镇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因素,合理规划与建设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
(2)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防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生产企业(商家)协议供货机制。
(3)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完善救灾物资调拨程序和相关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完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拨运制度。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市联通、移动、电信等通信运营单位要依法保障灾情信息应急传送的畅通。
(2)加强全市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各部门之间灾情共享机制。
8.4装备和设施保障
晋防减救办建立和完善晋防减救委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晋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和乡镇两级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网络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和摄像(照相)等设备。
晋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8.5人力资源保障
(1)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基层应急救灾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2)晋防减救办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全面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8.6社会动员保障
晋防减救办完善救灾捐赠管理与监督相关办法,规范自然灾害的社会捐赠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城镇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工作,逐步实现“按需所取”、“互补互助”和“对口援助”的救助网络。
8.7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机制。
(2)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建立全市应急广播电视和城市户外屏幕传媒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8宣传、培训
晋防减救委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基本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开展乡镇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应急救灾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9.附则
9.1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自然灾害救助: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市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市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住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9.2预案演练
晋防减救办协同晋防减救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9.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晋防减救办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晋防减救办要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后报市政府审批。晋防减救委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4预案解释和发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晋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晋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晋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州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相衔接。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州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乡镇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部门间紧密配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震后先期处置,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省、石家庄市政府是应对本市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本市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需求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做出相应调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地震救灾指挥部
晋州市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2.1.1市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各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人武部部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武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数政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市融媒体中心、市供电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响应级别;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实施舆情分析和引导;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地震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确定市地震应急工作方案;部署、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民兵迅速参加抢险救灾;请求并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处置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地震灾害事件,组织指挥本市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及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组织开展日常应急检查,指导各部门和单位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指挥部工作组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工作组工作细则。
2.2.1综合协调组
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配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汇总、收集震情、灾情信息,研判灾区受灾程度;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国家、省、市地震现场工作队工作;协调组织各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2.2.2辅助决策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情速报、通报和趋势研判工作;负责收集灾区震害损失情况,进行灾情速报;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本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并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依托省地震监测中心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
2.2.3搜索救援组
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行业单位配合。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和救援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2.4抢险抢修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公共设施抢修和次生灾害抢险。组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负责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事故的消防、危化品泄漏处置、地质灾害防治、环境监测、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等的应急抢险工作;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2.2.5群众安置组
市政府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团市委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指导有关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安排接受国内外捐赠工作;负责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对构(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负责灾区和安置点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保障人员安置所需的燃料、帐篷、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服务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后送;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2.2.6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及灾区所在乡镇政府组成。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掌握社会动态,消除不稳定因素;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点单位、重点水利工程、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7交通运输组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的投运。拟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负责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等。
2.2.8通信电力保障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供电公司和市移动、联通、电信分公司等组成。负责为灾区群众和救援指挥工作提供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抢险损毁的通信和电力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和电力供应;加设应急通信和电力设备,为灾区群众、救援人员和现场指挥机构提供通信和电力保障等。
2.2.9新闻宣传组
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发布,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站等媒体应对地震灾害的舆论引导;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2.10恢复重建组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及灾区所在乡镇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受灾工商贸农牧渔等产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组织学生复课,帮助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秩序;采取必要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2.3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灾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抗震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市指挥部工作的决策。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等的地震事件。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失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人员死亡50-299人(含失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发生6.0-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人员死亡10-49人(含失踪),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发生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人员死亡10人以下(含失踪),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发生4.0-4.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注:本文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3.2.1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Ⅱ、Ⅲ级响应
市指挥部组织本市先期处置,并接受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开展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立即收集灾情并上报;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派出市抗震救灾工作组开展先期处置,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3.2.2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由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支援。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3监测报告
3.3.1震情速报
当本市发生3.0级以上地震,市应急管理局依托省、市地震台网中心,获得测定的地震速报参数,迅速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3.3.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震区的乡镇政府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及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政府。随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规定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灾情重大变化应随时报告。同时,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市指挥部。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乡镇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3.3.3震情灾情公告
市指挥部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后及时通过媒体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地震发后,及时公告初步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3.3.4通讯
市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公共网络,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可利用移动、联通、电信或供电公司卫星通讯电话到赶赴灾区现场,保持地震现场与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市各通信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
3.4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领导同意后,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将相关初判结果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了解震情灾情,对损坏的道路、电力、通信、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配救援物资,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志愿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任务,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
4.1启动响应
发生地震后,市指挥部立即主持召开市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应急需求及地震灾害分级,决定进行相应级别的响应行动,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发生地震后,市指挥部立即主持召开市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各工作组汇报本组掌握的灾情信息和已经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对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具体部署要求。
(2)市政府根据具体震情灾情宣布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
(3)立即组织人员赶赴受灾乡镇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勘查震情、灾情,及时上报市政府。
(4)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队伍和乡镇参加抢险救灾。
(5)调派社会专业应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等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6)开展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交通保障。
(7)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灾区紧急支援。
(8)及时召开协调会,调度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分配工作任务,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9)及时联系省地震监测中心,掌握地震级别和余震信息。
(10)及时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严厉打击制造谣言引起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
(11)向上级市政府、省政府或邻近县(市)呼吁援助。
(12)请求上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地震应急救援志愿队赶赴灾区参加地震应急救援。
(13)引导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赶赴灾区进行应急救援。
(14)当地震造成严重损失,派出特别工作组协助解决乡镇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
4.2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4.2.1灾情研判
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了解到的灾情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评估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2.2人员搜救
搜索救援组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乡镇及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组协调消防救援、建筑和民兵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各类抢险救灾器材装备,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要服从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按照划定的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2.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2.4群众生活保障和救灾捐助应急行动
群众安置组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保障、救灾捐助等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当地乡镇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与交通运输组共同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市财政局做好地震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等救灾物资;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况,按有关程序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4.2.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行动
医疗防疫组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的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2.6基础设施抢险应急行动
抢险抢修组开展抢修各类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其功能;组织专业救援队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通信电力保障组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4.2.7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应急行动
搜索救援组和抢险抢修组及时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消防救援大队扑救火灾;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市水利局对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严密监视和预防,发现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减轻或消除危害,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市生态环境分局对灾区环境污染现状进行监测,提出控制、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方案及措施。
4.2.8震情监测应急行动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开展各类震情监测与跟踪工作。协助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周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市气象局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力量加强对空气、水源、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市指挥部工作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2.9社会治安应急行动
安全保卫组开展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重点单位、重点水利工程、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2.10涉外工作应急行动
涉外工作组开展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景区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处理国际社会救助事宜;组织疏散、安置国内外游客。
4.2.11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应急行动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依托省地震监测中心开展地震烈度、地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依据《河北省查灾核灾工作规程》,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2.12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应急行动
新闻宣传组开展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2.13生产恢复应急行动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的工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的工、商、贸、农、牧、渔等产业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组织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4.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重建
5.1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上级政府重建规划;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2恢复重建实施
市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市内灾后恢复重建。
5.3社会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并安排政府组织的各界捐赠。
5.4调查和总结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主力军。民兵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社会各专业救援队伍是辅助力量。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健全各类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乡镇政府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志愿者队伍

消防救援队和民兵队伍

邻近地区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近地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救援大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近地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医疗队伍

级医院的后备医疗队

邻近地区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消防救援大队

省、市现场应急队伍

邻近地区现场应急队伍

6.2经费和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抗震救灾应急资金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可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系统,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的生产供应。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监督指导相关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药品和器材;监督指导防疫部门配备必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材;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地震发生后能第一时间在灾区现场组织医疗救治和疫情防疫工作。
6.4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统筹城乡避难场所建设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配置必需的设备设施;制定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并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要完善通信网络,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协调相关通信企业在震时及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同时,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
6.6指挥平台保障
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完善的通讯(包括应急通讯)、网络、视频会议等信息传输功能,提供指挥部可以集中办公指挥的场地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地震应急事件的报警,对各类信息进行初步分析,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市指挥部启动后,作为市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以及市指挥部的集中办公场所。
6.7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各乡镇也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8工程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符合应急现场救援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燃气和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9制度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依法做好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政府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利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学校、企业、社区的基地建设,最大程度宣传和解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市政府和乡镇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情况下是指本市内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或周边地区发生地震本市有震感并造成影响。
当本市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应急管理局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局。市政府督导有关乡镇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上级政府并抄送上级急管理局。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可能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市应急管理局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上级应急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应急戒备,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
7.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本市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发生毗邻地区灾民大量进入本市避难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各乡镇及各部门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市或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旅游景区,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2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学校、商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