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建筑景观风貌设计与管理导则
(公示稿)
发布日期:2024-12-26 发布者:资源规划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风貌管理,塑造富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景观风貌,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晋州市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和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以统筹协调、分区施策、精细管控为原则,提出城市风貌分区、景观界面与建筑组群、建筑单体控制、建筑环境塑造等方面的管控措施,用于指导晋州市中心城区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景观风貌管控的总目标,是落实总体城市设计要求,延续方正规整的城市空间格局、营造特色鲜明的城市分区景观,打造中正、典雅、质朴的建筑风貌,塑造优美、舒适的公共空间环境,体现“唐风新韵、晋园风光、时代风貌”的总体城市风貌定位。
二、城市风貌分区
第四条中心城区分为六大风貌片区,分别为老城特色风貌片区、老城协调风貌片区、西部生态人文片区、北部现代宜居片区、东部绿色活力片区和现代产城融合片区。
第五条老城特色风貌片区。范围为富强路、光明街、东胜街、朝阳路围合区域,面积约0.58平方公里。该区域是晋州市城市建设的原点,保留有衙署、丁字街、海子等城市历史肌理。以整体保留提升为原则,采取街区微更新手段,保护老城疏朗开阔的空间意象,保护传统建筑、海子等历史元素。通过翻建、改建逐步提升城中村、公产自建房的建筑品质,打通断头街巷,提升绿化、广场室外环境,补足停车场等配套设施。该片区建筑风格以质朴的华北民居风格为主,改造提升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3层,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建筑色彩应采用暖灰、米黄、米白等暖色系并与周边相邻建筑协调,沿街门店应对门头牌匾进行精细化设计。区域内避免建设高层建筑,禁止采用大面积高饱和度色彩对建筑简单涂刷。
第六条老城协调风貌片区。范围为富强路、光明街、朝阳路、东胜街、新华街、东兴街、滨河街围合区域,面积5.99平方公里。该区域是连接东部高层片区和西部新城片区的城市核心片区,建筑普遍老旧,多层住宅、城中村、自建房混杂,风貌特色不突出,建筑品质较低。该片区建设以片区微更新和整体拆除新建相结合,重点增加公共设施配套。该区域建筑风格以现代简约风格为主。建筑色彩宜采用暖灰、米白、浅驼色调为主。严格管控新建建筑高度,位于既有居住区内部或周边新建居住项目,建筑高度以7层为主,不宜超过11层。鼓励采用有机更新方式对既有低层住宅建筑自行更新改造。严禁使用色彩突兀的玻璃幕墙、高饱和度的广告牌匾。
第七条西部生态人文片区。范围为新华街、晋升路、镜湖街、赵塔西路、西环路、滨河路围合区域,面积4.64平方公里。区域内存在多层住宅、城中村、厂房和新建高品质住宅项目,区域建筑新旧差异明显,是待开发建设的新城区。该区域围绕镜湖公园补充城市级基础设施,打造新城风貌。建筑风格以唐风新韵的新中式风格为主,强化挑檐屋顶元素,展现简洁明快的建筑意象。公共建筑色彩以沉稳色调为主,色彩明度以低明度、高彩度为主。依托镜湖塑造与水绿共生的建筑空间环境,临湖建筑宜采用阶梯高度,临湖区域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7层,严禁出现“一面墙、一般高”现象,保障景观视线通廊。城中村、自建房、厂房结合重点项目拆除重建,新建住宅项目可建设高品质沿街商业,打造西部便民商圈。
第八条北部现代宜居片区。范围为北环路、迎宾路、富强路、新华街、晋升路、镜湖街围合区域,面积6.64平方公里。区域内存在多层住宅、城中村、厂房和新建高层住宅项目,区域建筑新旧差异明显。该区域围绕赵村片区、光明公园片区进行城中村更新改造,补充完善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该区域建筑风格以现代风格为主,打造沉稳、大气、典雅的建筑形象。建筑主体色彩以暖灰色、浅驼色、米黄为主,打造温和舒适的建筑色彩氛围。新建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8层。
第九条东部绿色活力片区。范围为东兴街、滨河路、东环路、迎宾路围合区域,面积2.59平方公里。片区重点以提升改造环境为主,建筑风格以现代风格为主,打造清新明快、活力多元的建筑形象,建筑色彩采用明快浅韵色调,建筑主体色彩以浅灰、米白为主,新建建筑立面严禁采用欧式构件。新建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18层,重点管控商城片区、新世纪广场周边新建住宅片区,片区内可补充公服,严控电视塔周边建筑高度,塑造优美城市天际线。
第十条现代产城融合片区。范围为晋州经济开发区一区三园和中心城区石德铁路以南区域。重点打造现代科技、简洁明快、环境优美的建筑风貌。鼓励建设立体式、大开间、多层厂房,产业建筑布局宜规整有序,临街建筑界面宜协调统一。
三、建筑界面与群组关系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应考虑塑造疏密有致、平缓有序、标志突出的城市天际线,重点打造由307国道、石津干渠、滨河街构成的城市主要景观界面,两侧形成高低有序的城市天际线。
第十二条重点打造迎宾路、晋升路、富强路、朝阳路、中兴路、镜湖街、新华街、光明街、向阳街、东胜街、和平街、世纪街及外环路“五横七纵一环”主要干道两侧建筑界面,通过有序开展既有建筑外立面色彩更新,提升沿街底商门头牌匾质量,增补绿化开场空间,建设慢行步道,更新街道家具等手段,形成连续、优美、宜人的街道空间网络。
第十三条为塑造整齐有序的城市界面,释放地块内部空间,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
新建建筑原则上按下表进行退让:
红线宽度 |
退线距离 | |
平行红线布置 |
垂直红线布置 | |
>30米(主干路) |
≥15米 |
≥10米 |
≤30米、>20米(次干路) |
≥10米 |
≥5米 |
≤20米(支路) |
≥5米 |
注: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同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尽量平齐统一。临南北向道路的沿街底商(高度不超过2层)可与高层退线一致。
在既有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考虑与两侧既有建筑的退线相协调。特殊项目退线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沿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及生活性、商业性街道节点位置的建筑应加大退让距离,宜设置开敞的铺装广场、转角绿地或口袋公园。
第十五条现状建筑退距不足地块,或因用地局促、场地布局限制等特殊情况,在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并征得相邻地块权益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建筑间距,形成协调统一的建筑风貌,规划设计方案需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论证。
四、建筑单体控制
第十六条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居住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鼓励高层建筑通过增大进深、减少面宽、形体拆分组合、立面细节处理、色彩搭配等设计手法减少体量感,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建筑材质原则上使用真石漆、水包水、水包沙,禁止采用低档涂料。住宅建筑底部、公共建筑宜采用石材、仿石、金属板等高质感的立面装饰材料。沿街商业近人部分鼓励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窗,体现精致时尚的商业氛围,禁止外装卷闸门。
第十八条建筑细部应重点设计,精细化处理建筑檐口、线脚及窗套等,宜体现地域符号。鼓励低层、多层建筑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屋顶应与建筑主体相协调。
第十九条建筑屋顶、立面的空调机位、附属设备、附属构件、设备用房等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并隐蔽处理。设置设备平台的,设备平台不应大于6㎡。
第二十条在项目绿地率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首层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并可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高度不大于1.6m的通透性围墙,该专有庭院不得计入项目绿地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除商业建筑大型广告外,商业牌匾原则上位于建筑底层门楣上方与建筑立面统一设置。在街道同侧的沿街商业建筑牌匾,尺度、色彩、高度应与建筑整体体量、风格相协调,形成连续的商业街面。鼓励重要商业街区、文化街区等的广告牌匾设计提高标准,与建筑立面协调,彰显品牌特色,增强艺术美感。禁止设立脱离底层建筑主体的广告牌匾。
五、建筑环境控制
第二十二条严格管理建筑拆除后空地及周围的建筑风貌。拆除后的空地应由实施主体进行临时绿化或平整美化后作为临时停车场地并对周边裸露墙体进行立面设计粉刷处理。城市执法部门加强巡查力度,建筑拆除空地严禁堆放建筑及生活垃圾,空地周边建筑立面严禁破墙开店。
第二十三条步行空间应具有连续性,鼓励人行道与相邻建筑退界空间进行一体化设计。建筑楼前铺装在同一街坊内宜协调统一、有序变化。合理控制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不得形成台地。
第二十四条合理布置楼前区域停车位,逐步消除路面停车位,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公共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在主体建筑内或其他隐蔽位置。
第二十五条鼓励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隐蔽设计或运用彩绘、格栅等进行外部装饰处理,禁止阻碍行人通行。
第二十六条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不宜设置围墙,居住建筑宜采用通透式围墙。新建居住建筑大门应合理后退,留出开敞空间。
第二十七条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导则执行前已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原规划方案执行。
附 件:
附件1:建筑风貌分区

附件2:建筑风貌管控正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