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政府
 
〔2024〕—7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州市城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7 09:56 来源:晋州信息公开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晋州市城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州市城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城区供热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进一步健全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科学、有效、快速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对居民正常用热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采暖季供热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河北省供热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供热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因供热热源、供热管网及热力站故障,供热用气、水、电等供应中断,供热弃供弃管,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居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4)协调联动,资源共享。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调动应急抢险队伍、材料、车辆、工器具等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时,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调用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1.5 事件等级
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造成城区所有区域连续停止供热72小时以上的;
(3)供热用燃料(燃气、生物质能)同时出现严重短缺或中节能河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聚德热力公司东部热源站出现较大故障,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1.5.2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供热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造成300万㎡以上供热面积或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  
(3)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以上的;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的。 
1.5.3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多个单位和部门的力量、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供热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管网爆裂泄水,造成100万㎡以上、300万㎡以下供热面积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
(3)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以上、25万㎡以下的。 
1.5.4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能够自行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2)供热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管网漏水,造成50万㎡以上、100万㎡以下供热面积或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
(3)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1万㎡以上、5万㎡以下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城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晋州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局供热燃气办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局、市科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晋州市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晋州经济开发区、国网晋州供电公司、石家庄聚德热力有限公司、中节能河北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晋州市建投燃气有限公司、晋州市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石家庄昆仑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和各供热小区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
2.2 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处置城区范围内发生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2)对发生的较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决策、下达应急指令,指挥、调用社会资源,责成各部门及时开展供热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及供热单位做好供热供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4)主持、指导供热单位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5)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城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供热应急的准备工作;负责督导城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检查供热供气单位对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牵头协调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2.4 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办: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处理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的公共事件和重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理和善后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采暖季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督导燃气公司签订城区取暖用气保障协议,供热突发事件天然气的应急协调工作。
市科工局:负责对抢险物资涉及晋州市工业企业产品的,负责搞好协调、供应。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信号。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维持事件现场的治安及秩序,会同、协助有关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危险区域人员进行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件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应急道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城市低保户的冬季采暖补贴发放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冬季采暖补贴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城区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晋州市城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组织建立市级供热应急救助体系和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指导各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和实施城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具体组织、指挥及事后分析、总结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全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各燃气公司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工作、协助处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燃气供应的实物救助;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对市政道路、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负责督导自供热小区物业公司做好冬季供暖应急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鉴定。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政府授权,负责牵头对热源单位及供热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抢险车辆的通行保障;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解决市政供水引发的供热问题;负责协调解决地源热泵自供热小区因供热取水许可引发的供热问题。
生态环境局晋州市分局:对供热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控制污染扩大的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热源单位因污染物超标排放引发的供热问题;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国网晋州供电公司:供热期遵循“以热定电”原则进行电网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石家庄聚德热力有限公司、各供热小区物业公司: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对城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配合工作。
2.5 各供热供气单位职责 
各供热供气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结合本企业供热能力和区域供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定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信息监测 
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智能监管平台预警等多种渠道收集供热信息。与各供热供气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办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供热供气情况和动态。
3.1.2风险分析 
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城管执法局、供热供气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 
(4)因天气持续低温; 
(5)因其它自然灾害。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热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布。 
冬季供热期结束后,供热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3.3 信息报告 
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供热单位、知情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将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即时向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属一般供热事件的,由供热单位报市城管执法局,并自行组织处置;属较大供热事件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报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属重大、特别重大供热事件的,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
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事件的,市城管执法局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上报事故时,可先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后书面报基本情况和善后处置情况
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0311-84356812。
较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按相关规定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各供热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处置,必要时,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赶赴现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指挥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市委、市政府,经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组长与副组长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事发现场的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4.2 响应程序
4.2.1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城管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办及供热单位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2.2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2.3市城管执法局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 
4.2.4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3 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通知应急抢险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所需应急抢险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管制;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向停热或受影响居民推送停热或影响时间信息,必要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应急抢险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险条件;启动相关的备用热源;通知有关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供热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启动全部备用和应急热源;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保障居民用户用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停供,保障居民用户用热;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4.4 扩大响应
如果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向上级部门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5 应急结束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经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应急处置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管执法局宣布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在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信息由市城管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办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发布。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5 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5.1 善后处置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5.2 事件调查
必要时,由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组成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5.3 评估和总结
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采暖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 
5.4 恢复重建
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城管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政府、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办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6.2 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热供气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 
6.3 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各供热供气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6.4 应急救助保障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民政局配合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6.5 通信联络保障 
供热期内,供热供气单位、市冬季供暖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供热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6.6 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拒绝向其所服务的居民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经供热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后,政府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6.7 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应安排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热,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7 宣教培训和演练
7.1 宣教培训
市城管执法局、各供热单位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7.2 应急演练
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8.2 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