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函〔2024〕4号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晋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州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9〕3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全天候执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职业荣誉保障措施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表彰奖励体系,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119”消防日、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二、社会优待保障措施
(一)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户口随迁、落户参照改制前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执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非本地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同等优待政策。
(二)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
(三)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以及参加中考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和国家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以及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的通知》享受有关照顾政策,保持改制前优待政策平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四)在车站、医院、银行等单位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工作证件优先办理。
(五)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博物馆、展览馆和旅游景区、景点,凭有效工作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三、生活待遇保障措施
(一)自2019年起,将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精神文明单位评比、平安建设考核等范畴,涉及相关奖项及各类补贴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保障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52号),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加强荣誉保障、强化措施落地。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要求,落实预备消防士优待金发放工作。
(三)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参加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过程中或因公发生伤亡的,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
(四)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五)鼓励社会慈善机构设立针对消防救援队伍的慰问、关爱、救助等类型基金。
四、财政预算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队伍经费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消防救援队伍财政预算保障政策落实。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晋州市消防救援职业保障若干措施》(〔2019〕-108)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